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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車位買賣竟然卡關?共有人有沒有優先購買權,一篇搞懂! #車位買賣 #優先購買權 #土地法第34條之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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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在買賣房地產時,「停車位」常常是被忽略的法律灰區。很多人以為只要車位登記在名下,就可以自由買賣。但你知道嗎?有些車位的交易,可能會被其他共有人主張「優先購買權」!
     
    到底什麼情況會牽涉到優先購買權?你的停車位又屬於哪一種?別讓一場交易變糾紛,讓我們一次釐清!
     

    法律背景: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是什麼?

    這條法規賦予共有不動產的共有人,在他共有人出售其持分時,有優先購買權。
     
    意思是:如果你和其他人共有某不動產,你要賣出你的那一份時,必須先通知其他共有人,他們有「優先購買」的權利。
     
    但這個條文有一個很重要的排除條件:如果你出售的,是整個建物+其所屬基地持分一併轉讓,而且轉讓對象是同一人,那麼就不適用優先購買權。(土地登記規則第98條)
     

    那車位怎麼判斷會不會牽涉到優先購買權?

    這要看你的停車位屬於哪一種:
    ⭐️ 第一種:無獨立權狀的車位
    1.沒有獨立的車位權狀。
    2.車位持分含在區分所有建物公設內。
    3.不能單獨賣給社區以外的人。
    ✍ 這類車位轉讓時,不適用優先購買權。
     
    ⭐️ 第二種:有獨立權狀的車位
    1.有獨立的車位權狀。
    2.像區分所有建物一樣可以賣給社區以外的人。
    3.車位常掛在其他建號(如警衛室、儲藏室、管理室)名下。
    ✍ 這類車位若單獨處分,其他共有人可能主張優先購買權。
     

    內政部函釋怎麼說?

    根據內政部95年函釋(95年1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25號):「地下室停車位或攤位連同所屬基地應有部分一併移轉時,如該停車位或攤位均登記有建物持分、獨立權狀及特定位置可依編號單獨進出,權利人並得自由使用、收益及處分者,其性質類似區分所有建物,得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98條之規定。」
    簡單來說,有滿足下列條件,就沒有優先購買權:
    ✔️ 登記有建物持分
    ✔️ 擁有「獨立權狀」
    ✔️ 特定位置可依編號單獨進出
    ✔️ 權利人得自由使用、收益與處分
    ✔️ 其性質「類似區分所有建物」
     

    但注意:不是有「獨立權狀」就一定沒事!

    很多人以為有獨立車位權狀,就以為出售時不用通知優先購買權人,但實際上若該車位是掛靠在其他建號(如警衛室、管理室、雜物間)底下,仍然屬於共有建物的一部分,此時因為地政事務所無法判斷是否為車位,這種情況下,仍須通知該建號其他共有人是否優先購買該車位。
     
    所以在實務操作上,不能只看權狀形式是否「獨立」藉以判斷其他共有人有沒有優先購買權,還要確認是否可以從謄本中清楚判斷該建號為車位使用。
     

    重點總結:停車位出售時,共有人有沒有優先購買權?

    最後提醒:別讓一個車位交易惹出大麻煩!

    即使車位有「獨立權狀」,也不等於完全沒有法律風險!
    買賣前應詳細確認車位的登記方式、權屬狀況,以及是否涉及其他共有人的權益。
     
    建議您在處理停車位買賣或產權移轉時,務必先諮詢專業地政士或地政人員,避免交易被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,導致整個流程卡關,甚至產生訴訟糾紛!
     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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