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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房繳納房地合一稅40萬,國稅局卻告知無法「重購退稅」?

  • 賣房繳納房地合一稅40萬,國稅局卻告知無法「重購退稅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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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案例說明

    小美最近賣一間持有半年的房子,繳了房地合一稅40幾萬,半年後又買了一間新房,請代書幫她辦理重購退稅,但是之後代書卻接到國稅局來函,請他提供有「居住」的相關資料。

    所得稅法第 14-8 條

   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、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,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,重購自住房屋、土地者,得於重購自住房屋、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,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,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。

  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

    自住房地是指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「居住」,且該等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。

    代書提醒

    很多客戶都以為只要無出租、營業並辦竣戶籍登記,就可以辦理重購退稅,其實都忽略還需要有「居住事實」,所以代書提醒,應該將有實際居住的文件保留,譬如用水、用電單據等,以供國稅局重購退稅時查核使用。
     
     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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